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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 第 6 條
相同性別之監護人與受監護人,於監護關係存續中,不得成立第二條關係
。但經受監護人父母同意者,不在此限。
民國 108 年 05 月 22 日訂定
第 6 條
相同性別之監護人與受監護人,於監護關係存續中,不得成立第二條關係
。但經受監護人父母同意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