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 第 3 條
未滿十八歲者,不得成立前條關係。
民國 108 年 05 月 22 日訂定
第 3 條
未滿十八歲者,不得成立前條關係。
未成年人成立前條關係,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