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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 第 23 條
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有相互繼承之權利,互為法定繼承人,準用民法繼
承編關於繼承人之規定。
民法繼承編關於配偶之規定,於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準用之。
民國 108 年 05 月 22 日訂定
第 23 條
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有相互繼承之權利,互為法定繼承人,準用民法繼
承編關於繼承人之規定。
民法繼承編關於配偶之規定,於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