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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 第 20 條
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或共同收養時,準用民法關
於收養之規定。
民國 108 年 05 月 22 日訂定
第 20 條
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之一方收養他方之親生子女時,準用民法關於收養
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