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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 第 2 條
相同性別之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
永久結合關係。
民國 108 年 05 月 22 日訂定
第 2 條
相同性別之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
永久結合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