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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 第 18 條
第二條關係之終止經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者,第二條關係消滅。法院
應依職權通知該管戶政機關。
民國 108 年 05 月 22 日訂定
第 18 條
第二條關係之終止經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者,第二條關係消滅。法院
應依職權通知該管戶政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