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 第 13 條
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於日常家務,互為代理人。
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之一方濫用前項代理權時,他方得限制之。但不得
對抗善意第三人。
民國 108 年 05 月 22 日訂定
第 13 條
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於日常家務,互為代理人。
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之一方濫用前項代理權時,他方得限制之。但不得
對抗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