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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 第 11 條
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互負同居之義務。但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不
在此限。
民國 108 年 05 月 22 日訂定
第 11 條
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互負同居之義務。但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不
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