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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第 3 條
特定非公務機關之資通安全維護計畫,應依本法施行細則第六條第一項第
一款至第四款、第六款至第十一款及第十三款規定辦理。
特定非公務機關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提出前項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
施情形,應依本法施行細則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