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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金融科技創新實驗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第 5 條
申請人確認參與者身分措施,應包括對參與者身分之持續審查,並依下列
規定辦理:
一、應依重要性及風險程度,對現有參與者身分資料進行審查,並於考量
    前次執行審查之時點及所獲得資料之適足性後,在適當時機對已存在
    之往來關係進行審查。上開適當時機至少應包括:
(一)依據參與者之重要性及風險程度所定之定期審查時點。
(二)得知參與者身分與背景資訊有重大變動時。
二、應對參與者業務關係中之交易進行詳細審視,以確保所進行之交易與
    參與者及其業務、風險相符,必要時並應瞭解其資金來源。
三、應定期檢視其辨識參與者及實質受益人身分所取得之資訊是否足夠,
    並確保該等資訊之更新,特別是高風險參與者。
四、對參與者身分辨識與驗證程序,得以過去執行與保存資料為依據。但
    對參與者資訊之真實性或妥適性有所懷疑、發現參與者涉及疑似洗錢
    或資恐交易、或參與者之交易或帳戶之運作方式出現與該參與者業務
    特性不符之重大變動時,應依第三條規定對參與者身分再次確認。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