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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金融科技創新實驗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第 4 條
申請人確認參與者身分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以婉拒建立業務關係
或交易:
一、疑似使用匿名、假名、人頭、虛設行號或虛設法人、團體建立業務關
    係。
二、參與者拒絕提供審核參與者身分措施相關文件。
三、對於由代理人辦理,且查證代理之事實及身分資料有困難。
四、持用偽、變造身分證明文件。
五、出示之身分證明文件均為影本。但依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創新實驗計畫
    得以身分證明文件影本或影像檔,輔以其他管控措施辦理之業務,不
    在此限。
六、提供文件資料可疑、模糊不清,不願提供其他佐證資料或提供之文件
    資料無法進行查證。
七、參與者不尋常拖延應補充之身分證明文件。
八、建立業務關係對象為資恐防制法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以及
    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分子、法人或團體。但依資恐
    防制法第六條規定取得所為支付之許可者,不在此限。
九、建立業務關係或交易時,有其他異常情形,參與者無法提出合理說明
    。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