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金融科技創新實驗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第 14 條
申請人對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之申報,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對於符合第十條規定之監控型態或其他異常情形,應儘速完成是否為
    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之檢視,並留存紀錄。
二、對於經檢視屬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者,不論交易金額多寡,均應依調
    查局所定之申報格式簽報,並於權責人員核定後立即向調查局申報,
    核定後之申報期限不得逾二個營業日。交易未完成者,亦同。
三、對屬明顯重大緊急之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案件之申報,應立即以傳真
    或其他可行方式儘速向調查局申報,並應補辦書面資料。但經調查局
    以傳真資料確認回條確認收件者,無需補辦申報書。並應留存傳真資
    料確認回條。
四、前二款申報書及傳真資料確認回條,申請人應依調查局規定之格式辦
    理。
五、向調查局申報資料及相關紀錄憑證之保存,應依第十一條規定辦理。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