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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政風機構執行行政調查作業要點 9
九、政風機構執行行政調查,經簽請機關(構)首長同意,得會同相關權
    責單位進行調查本機關(構)及所屬機關(構)之業務或相關事務。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