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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政風機構執行行政調查作業要點 7
七、政風機構執行行政調查,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得請檢舉人、
    被檢舉人、第三人或其他相關人員提供必要之文書、物品、電磁紀錄
    或相關資料。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