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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政風機構執行行政調查作業要點 3
三、政風機構人員執行行政調查時,應受該管政風機構長官、上級政風機
    構及法務部廉政署(下稱本署)指揮監督,並秉持公正、客觀及超然
    立場執行職權。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