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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政風機構執行行政調查作業要點 20
二十、政風機構人員有違反本要點者,視情節輕重依相關法令懲處。
民國 108 年 05 月 13 日訂定
20
二十、政風機構人員有違反本要點者,視情節輕重依相關法令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