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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政風機構執行行政調查作業要點 19
十九、政風機構人員因執行行政調查所知悉之資訊或持有之資料,不得無
      故洩漏或交付。
民國 108 年 05 月 13 日訂定
19
十九、政風機構人員因執行行政調查所知悉之資訊或持有之資料,不得無
      故洩漏或交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