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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政風機構執行行政調查作業要點 18
十八、行政調查結果,依下列情形分別辦理:
  (一)認涉有貪污治罪條例或刑法瀆職罪章之虞者,經主管機關政風機
        構審核後,簽報機關(構)首長並循政風體系層報本署,依相關
        規定辦理。但涉及機關(構)首長、與機關(構)首長有密切關
        係或有洩漏案情之虞者,得不簽報該管機關(構)首長,逕循政
        風體系層報。
  (二)認涉有貪污治罪條例或刑法瀆職罪章以外之非法情事者,經主管
        機關政風機構審核後,簽報機關(構)首長以本機關(構)名義
        移送該管檢察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偵辦。
  (三)認涉及行政違失者,簽報機關(構)首長後,依規定檢討並查究
        相關行政責任。
  (四)查無行政違失者,簽報機關(構)首長核可,或陳報主管機關政
        風機構審核同意後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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