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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政風機構執行行政調查作業要點 16
十六、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政風機構執行行政調查時,不得為下列行為:
  (一)實施測謊。
  (二)調取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所定之通信紀錄及通訊使用者資料。
  (三)其他有侵害人權或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之調查作為。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