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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政風機構執行行政調查作業要點 14
十四、政風機構執行行政調查,認有執行檢測、丈量或取樣等作為之必要
      ,經簽請機關(構)首長同意,得請相關權責機關(構)或單位協
      助辦理。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