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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政風機構執行行政調查作業要點 13
十三、政風機構執行行政調查,得就與案情有關之設施及處所,進行實地
      勘查;必要時,得依行政程序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辦理勘驗。但不得
      使用強制力為之。
民國 108 年 05 月 13 日訂定
13
十三、政風機構執行行政調查,得就與案情有關之設施及處所,進行實地
      勘查;必要時,得依行政程序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辦理勘驗。但不得
      使用強制力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