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8.15 12:10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作業要點 5
五、本署設置首長電子信箱,受理人民以電子郵件陳情,由研考科收受後
    登錄陳核,陳情書經核定後送資料科分案或送交各承辦股參處並回覆
    陳情人。
無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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