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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7.16 21:46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 2
二、人民陳情案件,得以電子郵件、傳真、書信或言詞為之,並應載明或
    敘明陳情人姓名、地址、電話及具體陳情事由。
無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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