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7.16 22:38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 12
十二、人民陳情案件皆須予以登記陳核後送分案處理,以利查考。分案後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簽結不予處理:
  (一)無具體內容或未具真實姓名或聯絡方式者。
  (二)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復後,仍一再陳情者。
  (三)非陳情事項之主管機關,接獲陳情人以同一事由已分向主管機關
        陳情者。
無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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