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兼任研究員如有共享本學院犯罪防治研究中心研究資源,以進行學術 研究之必要時,得檢附研究計畫提出申請。 本學院得依照研究計畫所需資料之機敏性與本學院之學術任務,核定 其申請內容。 兼任研究員申請研究計畫,於結案報告、論文產出時,應使用「法務 部司法官學院兼任研究員」之職銜,並以合乎學術慣例形式,載明本 學院對該項研究案之協助與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