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學院兼任研究員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具國內外各大學碩士以上學歷,且於刑事法、刑事政策、犯罪學或 其他相關領域著有具代表性之學術論著。 (二)現任檢察官、法官、調查官、監獄官、觀護人、少年調查官、少年 保護官或執業三年以上之律師。 (三)曾任本學院專任研究人員,且在職期間之研究產出,對我國之犯罪 防治或刑事政策研究著有貢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