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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兼任研究員遴選要點 2
二、本學院兼任研究員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具國內外各大學碩士以上學歷,且於刑事法、刑事政策、犯罪學或
      其他相關領域著有具代表性之學術論著。
(二)現任檢察官、法官、調查官、監獄官、觀護人、少年調查官、少年
      保護官或執業三年以上之律師。
(三)曾任本學院專任研究人員,且在職期間之研究產出,對我國之犯罪
      防治或刑事政策研究著有貢獻者。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