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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主管機關辦理特定財團法人洗錢及資恐防制辦法 第 8 條
主管機關應對特定財團法人依風險評估結果,實施合宜之查核措施。
前項查核措施,得以下列方式為之:
一、實地訪查。
二、調閱文件、要求提出特定文件及資料。
三、通知相關之人到場陳述意見。
四、電話、傳真、網際網路或電子文件詢問或交換資料。
五、其他適當方式。
主管機關對特定財團法人至少每二年查核一次。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