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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主管政府捐助財團法人監督辦法 第 9 條
財團法人對於其董事長與其他從業人員之獎金及其他相當於獎金之給與,
應訂定支給項目、對象、數額及條件之管理規範,報本部核准。管理規範
變動時,亦同。
前項財團法人有設定具體財務績效指標,並經本部核准及評核者,該等財
團法人得依其績效表現,每人每年支給獎金及其他相當於獎金之給與,以
每人每年最高提撥四點四個月薪給為總獎金之上限。
民國 108 年 02 月 01 日訂定
第 9 條
財團法人對於其董事長與其他從業人員之獎金及其他相當於獎金之給與,
應訂定支給項目、對象、數額及條件之管理規範,報本部核准。管理規範
變動時,亦同。
前項財團法人有設定具體財務績效指標,並經本部核准及評核者,該等財
團法人得依其績效表現,每人每年支給獎金及其他相當於獎金之給與,以
每人每年最高提撥四點四個月薪給為總獎金之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