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主管政府捐助財團法人監督辦法 第 7 條
財團法人之董事、監察人為軍公教人員者,其兼職費之支給,除法規另有
規定外,依軍公教兼職費支給規定辦理;董事、監察人非為軍公教人員者
,其兼職費之支給,得比照軍公教人員兼職費支給規定辦理。
前項兼職費支給基準,應報本部核准。其變更時,亦同。
民國 108 年 02 月 01 日訂定
第 7 條
財團法人之董事、監察人為軍公教人員者,其兼職費之支給,除法規另有
規定外,依軍公教兼職費支給規定辦理;董事、監察人非為軍公教人員者
,其兼職費之支給,得比照軍公教人員兼職費支給規定辦理。
前項兼職費支給基準,應報本部核准。其變更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