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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主管政府捐助財團法人監督辦法 第 6 條
財團法人應依決算法及相關規定編製決算,並應將其年度決算書報請本部
送立法院審議。
前項財團法人年度決算書之格式如附件二。
民國 108 年 02 月 01 日訂定
第 6 條
財團法人應依決算法及相關規定編製決算,並應將其年度決算書報請本部
送立法院審議。
前項財團法人年度決算書之格式如附件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