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主管政府捐助財團法人監督辦法 第 4 條
本部於財團法人年度工作終了時,得辦理財團法人該年度績效評估。
民國 108 年 02 月 01 日訂定
第 4 條
本部於財團法人年度工作終了時,得辦理財團法人該年度績效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