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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主管政府捐助財團法人監督辦法 第 3 條
財團法人列入基金之財產,其管理與運用方法或投資項目如有變動,應於
變動之日起三十日內,檢具相關資料送本部備查。
民國 108 年 02 月 01 日訂定
第 3 條
財團法人列入基金之財產,其管理與運用方法或投資項目如有變動,應於
變動之日起三十日內,檢具相關資料送本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