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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主管政府捐助財團法人監督辦法 第 2 條
法務部(以下簡稱本部)主管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以下簡稱財團法人)
,其財產管理與運用方法、投資之項目與程序、績效評估、預決算之編審
、核轉、董事、監察人之兼職費、董事長與其他從業人員之薪資、獎金、
董事、監察人職務之執行及其他相關事項,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民國 108 年 02 月 01 日訂定
第 2 條
法務部(以下簡稱本部)主管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以下簡稱財團法人)
,其財產管理與運用方法、投資之項目與程序、績效評估、預決算之編審
、核轉、董事、監察人之兼職費、董事長與其他從業人員之薪資、獎金、
董事、監察人職務之執行及其他相關事項,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