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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主管政府捐助財團法人監督辦法 第 11 條
財團法人之董事、監察人應依本法與其授權訂定之法規、捐助章程、董事
會決議事項及本部監督之命令執行職務。
民國 108 年 02 月 01 日訂定
第 11 條
財團法人之董事、監察人應依本法與其授權訂定之法規、捐助章程、董事
會決議事項及本部監督之命令執行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