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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財團法人工作計畫經費預算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編製辦法 第 5 條
財務報表之內容如下:
一、收支營運表。
二、現金流量表。
三、淨值變動表。
四、資產負債表。
五、財產清冊。
六、附註或附表。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報表,得依預、決算性質分別編製。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報表之格式及項目,如附表三至附表十。
第一項第六款附註,準用法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二
十二條規定。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