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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財團法人工作計畫經費預算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編製辦法 第 2 條
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之法務部(以下
簡稱本部)主管之法務財團法人(以下簡稱財團法人),其工作計畫、經
費預算、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之格式、項目、編製方式、應記載事項及其
他應遵行事項,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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