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8.18 05:18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 5 條
財團法人會計,應以新臺幣為記帳本位幣,並以元為單位,新臺幣以外之
貨幣應折合為新臺幣。
無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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