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2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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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 5 條
財團法人會計,應以新臺幣為記帳本位幣,並以元為單位,新臺幣以外之 貨幣應折合為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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