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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 15 條
財務報告之內容,應公允表達財團法人之財產保管與運用情形、財務狀況 及公益績效。 財務報告違反本準則規定,經本部通知限期調整、更正者,應於調整、更 正後,送本部備查。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