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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 12 條
會計帳簿在同一會計年度內應連續記載,除已用盡外不得更換新帳簿。
各種帳簿之首頁應設置帳簿啟用、經管、停用紀錄,分類帳簿次頁應設置
帳戶目錄。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