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財團法人合併辦法 第 4 條
財團法人申請合併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合併後存續或新設法人之基金總額,須達其合併前各法人基金之合計
    總額以上。
二、基金總額須符合擬合併後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九條第一項所定最低捐助
    財產總額。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