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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2 1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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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條文:
財團法人合併辦法 第 10 條
財團法人經合併許可後未依第八條第一項所定期限向法院辦理登記,經主 管機關限期通知,仍未向法院辦理登記者,應廢止其許可,並應通知法院 及合併前該管主管機關。
無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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