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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東戒治所收容人非自由使用之勞作金動用要點 5
五、動用非自由使用之勞作金應以書面敘明用途,陳所長核准後使用。
民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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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動用非自由使用之勞作金應以書面敘明用途,陳所長核准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