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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東戒治所收容人非自由使用之勞作金動用要點 1
一、本要點依據監獄行刑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第三項與受刑人金錢及物
    品保管辦法第十條第二項之規定訂定之。
民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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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據監獄行刑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第三項與受刑人金錢及物
    品保管辦法第十條第二項之規定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