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23:59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看守所暨少年觀護所工友(含技工駕駛)考核及獎懲要點 22
二十二、工友獎懲經核定成案後,應書面通知當事人限期提出書面申辯,
        以併同工友考核獎懲審查會審議;獎懲結果經審議並層轉所長核
        定後以書面通知當事人。
民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訂定
22
二十二、工友獎懲經核定成案後,應書面通知當事人限期提出書面申辯,
        以併同工友考核獎懲審查會審議;獎懲結果經審議並層轉所長核
        定後以書面通知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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