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23:49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看守所暨少年觀護所工友(含技工駕駛)考核及獎懲要點 21
二十一、不適任工友之處理依情節輕重,得調動服務單位或工作內容(技 工得調任一般工友)。
民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訂定
21
二十一、不適任工友之處理依情節輕重,得調動服務單位或工作內容(技 工得調任一般工友)。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