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8 04:17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看守所暨少年觀護所工友(含技工駕駛)考核及獎懲要點 19
十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申誡:
  (一)於工作時間在外逗留或擅離職務崗位。
  (二)於工作場所飲酒、賭博或嚼食檳榔。
  (三)於工作場所與他人打架爭吵。
  (四)於工作場所對他人謾罵、污辱或威脅。
  (五)經常工作怠惰、遲到早退,不聽勸導。
  (六)執行工作不力或逃避推諉工作責任。
  (七)損毀或遺失公務,情節輕微。
  (八)其他有怠忽職責或違反服務規定,情節輕微。
民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訂定
19
十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申誡:
  (一)於工作時間在外逗留或擅離職務崗位。
  (二)於工作場所飲酒、賭博或嚼食檳榔。
  (三)於工作場所與他人打架爭吵。
  (四)於工作場所對他人謾罵、污辱或威脅。
  (五)經常工作怠惰、遲到早退,不聽勸導。
  (六)執行工作不力或逃避推諉工作責任。
  (七)損毀或遺失公務,情節輕微。
  (八)其他有怠忽職責或違反服務規定,情節輕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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