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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2 07:38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看守所暨少年觀護所工友(含技工駕駛)考核及獎懲要點 18
十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視情節輕重予記過或記大過:
  (一)怠忽職守,貽誤公務,造成不良後果。
  (二)攜帶危險品或違禁品進入機關。
  (三)生活或言行不當,足以影響機關形象。
  (四)侮辱、誣告或脅迫同事、長官,情節重大。
  (五)毆打同事或互毆者,情節重大。
  (六)上班時無故擅離崗位或無正當理由曠工。
  (七)違反政令或不聽調度。
  (八)其他有行為不檢或違反服務規定,情節重大。
民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訂定
18
十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視情節輕重予記過或記大過:
  (一)怠忽職守,貽誤公務,造成不良後果。
  (二)攜帶危險品或違禁品進入機關。
  (三)生活或言行不當,足以影響機關形象。
  (四)侮辱、誣告或脅迫同事、長官,情節重大。
  (五)毆打同事或互毆者,情節重大。
  (六)上班時無故擅離崗位或無正當理由曠工。
  (七)違反政令或不聽調度。
  (八)其他有行為不檢或違反服務規定,情節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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