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工友之平時考核,應隨時根據具體事實,詳加記錄,如有合於獎懲 標準之事蹟,應予以獎勵或懲處,並得視其情節,核予一次或二次 之獎懲。獎勵分嘉獎、記功、記大功。 懲處分申誡、記過、記大過。嘉獎三次作為記功一次,記功三次作 為記大功一次;申誡三次作為記過一次,記過三次作為記大過一次 。平時考核同一年度之獎懲得相互抵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