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05 03:53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看守所暨少年觀護所工友(含技工駕駛)考核及獎懲要點 10
十、對於公物用品,應保管愛護,節約使用,並不得從事任何破壞團體紀
    律,及影響本所聲譽之行為。
民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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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對於公物用品,應保管愛護,節約使用,並不得從事任何破壞團體紀
    律,及影響本所聲譽之行為。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