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05 03:53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看守所暨少年觀護所工友(含技工駕駛)考核及獎懲要點 10
十、對於公物用品,應保管愛護,節約使用,並不得從事任何破壞團體紀 律,及影響本所聲譽之行為。
民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訂定
10
十、對於公物用品,應保管愛護,節約使用,並不得從事任何破壞團體紀 律,及影響本所聲譽之行為。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