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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受刑人非自由使用勞作金動用要點 3
三、動用非自由使用之勞作金應以書面敘明用途,陳典獄長核准後使用。
民國 107 年 11 月 08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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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動用非自由使用之勞作金應以書面敘明用途,陳典獄長核准後使用。